土司制度下的彝族经济发展

  土司是中国边疆的官职,元朝始置,用于封授给西北、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部族头目。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中央与地方各民族统治阶级互相联合、斗争的一种妥协形式。在土司统治下,土地和人民都归土司世袭所有,土司各自形成一个个势力范围,造成分裂割据状态,从而使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产生仇恨和战争。

  贵州的改土归流始于明代,高潮却是在清朝前期的雍正年间。督抚大员鄂尔泰等人的改土归流建议为雍正皇帝采纳,是有其深刻历史原因的。这集中表现在:在经济上,土司制度下的领主经济阻碍了封建地主制经济的发展;在政治上,土司享有各种特权,拥有军队,私设监狱,相互争杀,严重妨碍中央集权;而土司、头人为非作歹,奴役土民而造成的民族内部矛盾也日渐突出,不利于统治的稳定;在交通上,土司区域尤其是“化外之地”梗阻着“开江路以通黔粤”、连陆路以通川楚达云南,不利于中央王朝对边疆的控制、治理等。

  雍正时期的改土归流,前奏是对乌乃、乌撒等土司的改土设流,重点则是对湘黔边,以雷公山为中心的地区及广顺、定番(今惠水)、罗甸交界处的开辟。

  彝族土司制度下的经济发展

  在清代若干彝族地区,出现了土司制度下奴隶制经济向封建领主经济的过渡。这是在继续保持土司、土目的大土地所有制下进行的。

  虽然雍正年间清朝在彝族地区较为普遍地推行了改土归流,亦即以有任期的流官代替世袭的土官,但在部分彝族地区,由于各种历史原因,仍有一些土官保留下来。如云南新平县土县丞杨宗周,原系鲁魁山彝族头目,于康熙二十七年(1688)由临安知府黄明等招抚授职,

  1690年没有附合土巡检李尚义为首的反清活动,继续传袭到清朝末年。又如云南武定县慕连土舍那德宏,于雍正八年因“随征乌蒙”叙功受封,也传袭到清末。再如云南新平岩旺土把总李显智,以乾隆三年随父毓芳“讨逆有功”授职,传袭到解放前的大恶霸李润之。

  清沿袭明制,不予土官俸给,土官还须有所贡纳、征发。作为大贵族奴隶主的土司及其属下员司土目。要维持一定的政权机关,在对所属奴隶群众进行直接占有的同时,必须在所辖地区保持一定范围的大土地所有制。如云南那德宏在雍正八年初立为武定慕连土舍时,所属地区东至十六角村、知利,与禄劝县相连;西到水田大河,与环州土司相接:南到插甸;北到金沙江边,其中有上下各十三村。直到道光初年,这里还没有出现土地买卖。其所以在保持土官大土地所有制下出现奴隶制经济向封建领主经济的过渡,主要取决于下述两个因素:一是对外掠夺奴隶来源的枯竭。自康熙、雍正年间,清政府在东川、乌蒙、镇雄等地大力推行改流,沉重地打击了土司、土目奴隶主的残余势力,不仅武定地区继承了明万历年间平定凤阿克之后“遂悉置流官”的形势,并且从根本上断绝了在境外结合其他彝族土官进行反清的可能。因此,尽管那德宏在雍正八年被授为慕连土舍,但已经失去了对外劫掠其他民族为奴与彝族头目间相互劫掠奴隶的能力。这种奴隶来源的枯竭与其他条件相配合,就不能不在这一地区开始封建化的进程。

  二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在奴隶制度下,奴隶主对内的残酷剥削与对外的肆意劫掠人口财产,使奴隶群众从根本上丧失了劳动的兴趣,从而不能不导致社会生产的停滞不前,甚而造成严重的破坏。明代后期,武定军民府凤氏“藉土衙之势索取夷民,民畏之如虎,甘为盗贼劫掠以应其求,尽归于土府”。这种夷民甘为盗贼劫掠的情况必然导致社会生产的严重荒废。直到康熙五十四年(1715),清朝平息窃据武定撒甸一带彝族头目常应运的反抗时,仍然是在大片“荒甸”的地方用兵,就可以充分证明这一点。

  与奴隶主的对内残酷压迫、对外掠夺相比,封建领主让农奴依附在土地上进行定额地租剥削,社会秩序还比较安定,从而有可能使社会生产力获得一定的恢复与发展。自雍正年间以来,武定慕莲地区农奴在领主那德宏及其后人统治下,在山岭起伏、沟涧纵横、肚大口小的低洼地带,修建了能够容纳山洪的坝塘,并在半山与河谷地区修建大量的梯田,利用坝塘积水培育秧苗与灌溉稻田,其中有全县最大的万德坝塘,可灌溉水稻田170多亩。与此同时,当劫掠敛迹后,比较安定和平的民族关系可以出现,较为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就比较容易获得传播与推广。

  在对外掠夺奴隶来源枯竭与社会生产力取得发展的新形势下,贵族奴隶主对广大奴隶群众的直接占有难以继续,农奴对领主的依附关系就日益发展。

  清代中叶,这种奴隶制经济向封建领主经济的转化或者农奴对领主封建依附关系的发展,可从嘉庆年间水西地区流传下来的三份彝文田契显示一斑。其中一份,写明农奴阿勾巴租种土目领主燕翼堂安的勃那意吐型地一片,交顶银五十两,年交稻谷租二大斗五升,旱地租一大斗。并讲明:“今后粮清粮款,作事夫役,大派小派,随唤随到,阿勾巴子孙永远管业。以后如粮租不清,大派小派夫役,不能随唤随到,由官家扯土,另安他人,阿勾巴子孙并无异言。”另有租与农奴阿木的两份田契,主要内容基本相同。这里既不是奴隶制的直接强制,也不是单纯的经济剥削。而是由于农奴租种了土目领主的土地,因而产生了除交租粮外,还有各种夫役、派款等经济外强制。如果农奴不能履行这种经济剥削与经济外强制,领主的土地就要收回。这就将租种土地产生的经济剥削与封建性质的人身依附关系紧紧地结合在一起。

  自然,在继续保持土目大土地所有制的前提下,土目在政治统治上仍然掌握了很大的权力,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过渡决不是一帆风顺的。清代前期至中期,水西有的地区奴隶制仍然十分活跃,有的地区则保留严重的奴隶制残余。如乾隆三十五年(1770)三月初一日,贵州大定府悦服里步武(补露)土目安沙巴及孙安智,将角湾子地方一块佃给一个叫不修(麻栽爷爷)的,这个不修除交顶银前后共十九两银子外,并写明“以后子孙万万代,一代抽一个当‘直’(奴隶)。官家生了一个孩子,要出一两或二两银子,要出一坛或二坛酒。另外我家该出十两零八钱银子给官家”。结合解放后在贵州威宁地区的调查,这种“一代抽一个当‘直’”的关系,就是家外娃子(分居奴)耕种“人租地”,每代必须交纳人租一个的关系。这又是奴隶制残余在水西地区长期得到保存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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